浏览次数:2822 信息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5-16 15:35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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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管网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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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帆路(现状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西侧新征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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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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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保江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3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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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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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城东污水处理厂现状规模为2.0万m³/d,现已出现超负荷运行情况,依据《池州市城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2015-2030)》,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远期规划规模8.0万m³/d,因此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投资26028万元进行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管网改造工程建设,本次城东污水处理厂扩建规模2.0万m³/d,新建及改造管网11.2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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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污泥脱水废水、处理设备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本项目进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DW001尾水排放管排至江丰排涝沟再进入长江。建设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采取措施确保尾水排放各污染物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8-2002)一级A标准。进水总管、尾水排放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报告表》要求,污水生物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NH3、H2S和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平台、监测采样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厂界的NH3、H2S、臭气浓度以及厂区内甲烷浓度须满足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中相关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化学调理+隔膜板框脱水工艺处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泥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要求后外运至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栅渣、沉砂、废包装材料与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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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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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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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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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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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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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2124459 |
电子邮箱: |
570648557@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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