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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2507-0002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号: 池开政办〔2025〕9号
成文日期: 2025-07-21 发布日期: 2025-07-21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1 15:12 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开政办〔20259

 

区直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721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政策兑付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兑付审议工作,审议结果提交管委会党工会会议研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区财政金融局在主管部门预算编制基础上,将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政府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方式分为主管部门通知申报和企业自行申报。

第六条  主管部门通知申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金融局制定相关专项资金兑现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中应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申报要求等要素,并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七条  企业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向池州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优惠政策兑现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兑现窗口”)递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由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向兑现窗口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评审类和免申即享类。评审类是指需要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指标评审的专项资金;免申即享类是指企业免于申请、可直接享受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出台的产业政策,由政策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初审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一事一议政策,由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局会同招商主体、指标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兑现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将申报资料移交应急、环保局签署安全、环保意见。各部门初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中确需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的,由初审部门按照财政金融局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核查及评审,评审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涉及鉴定、评估等复杂事项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初审完成后提交财政金融局进行复审,财政金融局复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同时根据审核结果,做好产业发展资金核算、提交会议研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免申即享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市级产业资金管理规定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必要的第三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管部门负责做好产业发展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会同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要开展专项审计,并向管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对上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对上申报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金融局制定相关项目申报文件或及时转发上级申报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上申报项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名单后上报省市相关部门。特殊情况时,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非切块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上级财政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报请管委会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需区级财政配套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金融局提供区级财政配套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拨付上级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金融局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上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为期3年。《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池开政办〔20242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