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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2506-00009 组配分类: 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矽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违法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20
废止日期:
安徽矽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5-06-20 14:38 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二、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日,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安徽矽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多孔碳气相硅负极材料设备研制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三、行政处罚

安徽矽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多孔碳气相硅负极材料设备研制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