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开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经开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三)对于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经开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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