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6-04-13 17:0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拟对池州能讯半导体有限公司《年产3.6万片200毫米(8英寸)氮化镓射频晶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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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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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3.6万片200毫米(8英寸)氮化镓射频晶圆生产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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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大道以北,望港路以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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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池州能讯半导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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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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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131000万元,用地128亩,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购置生产及辅助设备、仪器196台套,形成年产3.6万片200毫米(8英寸)氮化镓射频晶圆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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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外延废气、工艺尾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并通过电热/等离子+水洗装置+一级碱液洗涤塔处理,酸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并通过一级碱液洗涤塔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碱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通过一级酸液洗涤塔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通过沸石转轮+RTO装置处理后与RTO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由一根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酸喷淋+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氯气、氟化氢、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包括危废库废气)、异丙醇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 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1中半导体器件及表2、表3中的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分质处理,主要为显影废液、高盐废水(酸性废气和碱性废气喷淋塔排水)、含镍废液、蒸发冷凝水(分别有显影废液、高盐废水、含镍废液蒸发冷凝水)、含镍废水、含氟废水、电热/等离子+水洗装置排水、有机废水、含氨废水、研磨废水、工艺酸碱废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以及热水系统下排水。显影废液、高盐废水、含镍废液分别通过高效蒸发系统(pH调节+高效蒸发,3m3/d)处理,产生的显影废液和高盐废水的蒸发冷凝水再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含镍废液的蒸发冷凝水再排入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含镍废水和含镍废液的蒸发冷凝水通过含镍废水处理系统(二级化学沉淀+离子交换法,57.6m3/d)处理后专管排入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含氟废水和电热/等离子+水洗装置排水通过含氟废水处理系统(二级化学沉淀+离子交换法,144m3/d)处理后专管排入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有机废水、含氨废水、研磨废水、工艺酸碱废水、显影废液和高盐废水的蒸发冷凝水通过综合废水处理系统(pH调节+混凝沉淀+A/O+沉淀法,1238.4m3/d)处理后专管排入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热水系统下排水与经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 项目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中氟化物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三类水质标准(1mg/L),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中总镍执行安徽省《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4—2022)表1相关排放限值(0.5mg/L),生产废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因子从严执行安徽省《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4—2022)及电子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生活污水排放口中污染物因子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有机溶剂、含镍废液、含金废液、废灯管、废沸石、含镍污泥、废防冻液、分析设备废试剂、废结晶盐、废矿物油、废抹布/手套等、废滤芯、废化学品容器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危废库1)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异丙醇、NMP废液、混合废液、氢氟酸废液、氨水废液、KI废液、FeCl3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危废库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新建,危废库1:150m2,危废库2:160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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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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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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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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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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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经开区管委会605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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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2124459 |
电子邮箱: |
1226704674@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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