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5-12-25 11:23 |
我单位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转发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项目答复函》(第开(2025022号)),函件显示年产100万吨光伏石英砂生产项目规划条件已由永久建筑变更为临时建筑。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核发的《年产100万吨光伏石英砂生产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341761202506200101)已不再适用。现我单位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施工许可证予以撤销,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1761202506200101)正本及附件即行作废。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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