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8 信息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5-04-15 15:56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钢结构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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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3万吨钢结构智能化生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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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与滨江大道交口西北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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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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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华境资环科技 有限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5年4月15日 |
项目概况: |
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与滨江大道交口西北角建设《年产3万吨钢结构智能化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11306万元,项目占地面积约20591平方米,主要建设1栋生产厂房,1栋研发办公楼及门卫室,项目建成后可年产3万吨钢结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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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切割、焊接、打磨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与密闭收集的抛丸粉尘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调漆、喷漆、晾漆废气与危废库废气密闭收集,通过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中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的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废包装材料、焊渣、废水性漆桶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区后交由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桶、废乳化液桶、废乳化液、废油性漆桶、乳化液滤渣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乳化液滤渣经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外售物资回收单位。一般固废库(240m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2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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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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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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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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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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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经开区管委会 |
联系电话 |
2124459 |
电子邮箱 |
1226704674@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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