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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2205-0002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质量监督
成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日期: 2022-05-30
发文字号: 池开政办〔2022〕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陈伟杰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125090

 

关于印发《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池开政办〔20225

 

区直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平天湖集团公司:

《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暂行)》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530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潜力与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池州经开区提档升级,努力将池州经开区打造成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依据《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中共池州市委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的通知》(池办发〔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开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为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中介机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支持质量提升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质量品牌升级

(一)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 万元(以上奖励不包含个人奖)。

(二)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支持标准研制

(三)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 50 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主持修订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 15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六条  推进标准实施

(五)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六)对获得AAA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 万元、3万元。

第七条  鼓励标准创新

(七)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40 万元、25万元。

(八)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九)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 万元,其中被省级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再一次性奖励0.5万元;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 5 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 万元;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 10 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十一)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 25 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5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

(十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8万元、5 万元。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对本区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 3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给予利息的10%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 15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 50%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 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十六)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具有独立资质的,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十七)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累计5件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累计10件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十八)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本区以外新授权发明专利的,参照第(十七)项执行。

(十九)为我区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发明专利150件以上(含),且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二十)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 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

第三章  受理、审核、兑现

第十四条  质量提升奖补兑现、发放参照《池州经开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奖补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区内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涉及我区已出台相关政策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  年度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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