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1711-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7-11-28
发文字号: 池开政办〔2017〕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经开区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127200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开政办〔201743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开发区招投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

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按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参照《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人备选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大类(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装饰装修、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八类)分类设置,通过公开征集的办法分别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一类别的入库投标人原则上应达到5家以上,以形成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

第三条  进入投标人备选库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条件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规定;

(六)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从业人员);

(七)未被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在池州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第四条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装饰装修、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项目投标人备选库入库标准的设置、入库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领导小组对投标人的入库资格审查认定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公示。经资格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投标人,成为投标人备选库成员。

第六条  进入投标人备选库成员,须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账户一次性缴纳入库保证金一万元/类,期限两年。

入库投标人缴纳入库保证金后,在有效期限内所参加的相关小额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投标人备选库登记有效期限为两年,期满后重新征集。

第八条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领导小组在库中建立诚信档案,及时记录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状况。对投标人的诚信记录应当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诚信档案留下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下一轮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备选库征集资格。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包括参加的投标次数和表现;

(二)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履行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后期服务。

第九条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凡造价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按照固定价格(以财政局批复的预算为合同价格)并公开挂网报名后,在库内采取摸球抽签的方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领导小组记录在案,取消入库资格,没收保证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后擅自转包分包或私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七)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

(八)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九)拒绝提供保修、维护等后期服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

(十)恶意投诉,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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