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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1604-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成文日期: 2016-04-25 发布日期: 2016-04-25
发文字号: 池开政办〔2016〕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经开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126169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开政办〔20169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425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和《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池政办〔2016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开发区财政安排(含上级财政调度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续贷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授权池州市九华恒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管理运作,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条  开发区成立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过桥资金使用监督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为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发展局和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财政局。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申请过桥资金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注册地位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书面承诺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按期还贷续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申请过桥资金额度控制在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单个企业和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

(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未涉及大额诉讼或资产被保全。

(五)经承贷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归还即将到期贷款手续,并已承诺予以续贷。

(六)企业未发生逾期(5个工作日)归还过桥资金。

(七)过桥资金仅支持在同一银行还款、续贷的过桥业务,且该银行已与经办机构签订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

第七条  小微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及借据(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贷款系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承贷银行的有效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六)企业续贷有效担保证明文件和资料。

(七)企业出具借、用、还过桥资金承诺函。

(八)企业基础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或信息变更登记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九)企业控股股东相关材料:若为法人股东,参照第七条第(八)点提供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十)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及经办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过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前30日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开发区招商主体、经贸发展局推荐同意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等第七条其他资料。

(二)审核。经办机构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向申报企业开具业务受理单,以此作为时效性计算依据。经办机构根据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额度和提供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出具是否提供过桥资金意见书,报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三)审批。经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放。经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借款企业、经办机构与承贷银行签订续贷过桥资金合作协议,经办机构方可通过原承贷银行提供的内部临时账户汇入过桥资金,专项用于归还借款企业原贷款。经办机构汇入过桥资金与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

(五)归还。承贷银行在借款企业续贷或新贷款发放前,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承贷银行发放续贷或新贷款的同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续贷或新发放贷款中的全部过桥资金划入经办机构指定账户,用以归还借款企业借用的过桥资金。承贷银行发放贷款与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同步操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

第九条  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仅限于借款企业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借用过桥资金的企业须按照过桥资金实际使用天数缴纳资金占用费,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三)企业在未还清上次借用过桥资金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前,不得申请新增过桥资金。逾期10天的,由经办机构向责任单位启动追偿程序。

第十条  经办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各方应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合作银行发生违约不按期归还过桥资金,应暂停或终止新业务合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催收。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对经办机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负责协调过桥资金借用过程中,企业与银行之间关系,并负责银行过桥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

第十二条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对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十三条  开发区经贸发展局负责组织小微企业申请过桥资金,参与过桥资金管理;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开发区产业政策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区招商主体负责审核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过桥资金具体运作和规范管理。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续贷业务实行全程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办机构按月向开发区财政局报送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银行对账单及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过桥资金未按期或足额归还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小微企业应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承诺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期间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过桥资金损失,由承贷银行承担50%。同时,取消该银行过桥资金的使用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若过桥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承贷银行全额承担。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企业追偿过桥资金损失,追回的损失按原承担比例返还承贷银行。

第十八条  开发区过桥资金发生损失后,由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包括向承贷银行追偿、向借款企业追偿、核销损失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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