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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2006-0003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5
废止日期: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5 08:56 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普惠托育服务积极性,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我委草拟了《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7月15日前书面反馈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汪俊,联系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广电大厦12楼,联系电话:3393165,邮箱:78519081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积极性,多渠道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构建并完善以社会办园为主体、公共服务为补充,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增加资源供给

1.加快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继续坚持托育一体化服务,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开办分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逐步提高公办托育机构占比。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

2.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合作办园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推动在主城区和县域城区建设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托育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化、规范化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

3.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用工单位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普惠托育服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同一园区、同一办公区域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托管)班”托管照护对象延伸至3岁以下幼儿。

4.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普惠托育支持力度。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二)完善激励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普惠托育机构建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普惠托育服务领域。

2.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要求,各地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托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3.创新投融资机制。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支持民办普惠托育机构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园出资,扩大资金来源。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探索建立托育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项目制度,有效化解机构运行风险。

4.支持上下游产业发展。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为婴幼儿及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三)加强服务监管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实施托育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2.强化安全责任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对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服务价格监管。普惠性婴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价格认证会等方式确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也可参考省市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强化日常监管。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各项政策措施。

2.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鼓励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3.加强部门协同。市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快制定并完善各项支持和配套政策,加强对托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督查。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单位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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