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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486487006N/202010-0011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6
废止日期: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17:30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池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0年11月26日前反馈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

联系电话: 0566-2083826,2083827 
    电子邮箱:1641565839@qq.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20号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邮编:247000 
    附件: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0月26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2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个人每届不超过1个、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个人提名奖每届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布申报通知,对拟申报组织和个人开展培训和指导;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四)组建评选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主要职责是审定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3人(含3人)以上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对评选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本着自愿原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市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550分(总分1000分)及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及以上的进入陈述答辩环节。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对申报个人不进行现场陈述答辩。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结果不满足第四条获奖组织数量规定时,获奖组织少额或空缺。

第十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市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权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6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奖金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以及奖励对推进本组织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个人。

个人奖奖金用于奖励个人和管理团队。

第二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和其它质量品牌荣誉,优先享受全市各类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当地政府要加强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政策支持,带动全市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等更高水平的质量管理荣誉。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市政府参照省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给予适当比例的配套奖励。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评审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组织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6〕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