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72 信息来源: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环境空气站站房建设购置项目通过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询价须知
1、对本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请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我单位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表示认可询价函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且在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将被记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被限制投标(响应)的时间内不得参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
3、报价包含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环境空气站站房运维服务项目。报价超过本次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报价。单价或总价有漏项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均为无效报价。
4、供应商所报价内容必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采购清单
序号 |
采购内容 |
采购预算(元) |
1 |
环境空气站运营服务(详细见备注) |
100000.00 |
备注:运营费用包含空气站的网费、电费(约1700元/月,从2020年10月开始通网、通电),具体运营要求见附件1。
四、报价函编制要求
1、报价函及所附材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询价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要求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封袋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报价日期)。
2、报价函及所附材料须按规定要求填写、签字,并盖章。
五、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4月15日下午16:30。
2、递交地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210室(清风大道695号)
3、未密封、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接受。
六、询价程序及成交原则
由询价小组对所有按规定递交的报价函进行拆封、评审,并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函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该供应商的报价即为成交的合同价。报价相同的,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服务时间和地点
确定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对空气站房按照标准进行运维。
八、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完税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九、合同
1、本询价函相关内容即为合同主要条款,双方履约情况按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合同签订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我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该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记录。
十、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人: 胡文标 联系电话:2124459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运维技术要求 :
1、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运维单位应有合适的办公场地和至少配备2 名具备相关设备运维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站点日常运维工作。
2)运维单位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
3)运维单位需要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每个站点配备标准气体,标准气体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
4)运维单位须至少配置一套备机,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
5)运维单位须承诺中标后 2 个月内配齐本技术要求中所涉及仪器设备的耗材。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必须使用原厂生产的备品备件和耗材。
6)运维单位须提供仪器设备详细的运营维护技术手册。
2、对中标供应商一般要求如下: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 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 3℃,相对湿度保持在 80%RH 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3、每日工作内容如下:
每天远程查看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排查,在每日 6 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 4 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4、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周至少完成中标维护范围内的所有空气自动监测站 1 次巡视,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 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无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6)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7)检查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8)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 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9)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0)应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1)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2)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3)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4)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15)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5、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1)清洗 PM10 及 PM2.5 切割器(若遇重污染天气,则每周清洗一次),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 PM10 及 PM2.5 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6、每两个月工作如下:
(1)更换 PM10、PM2.5 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 PM10 及 PM2.5 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7、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 PM10 和 PM2.5 监测仪器进行膜校准,超过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8、中标供应商应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维护档案
将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参见总站作业指导书中“记录表格—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分册”)。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城市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6)空气自动监测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8)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9)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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