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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2102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05 15:41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

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2018〕80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业经201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编办、市信息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质监局等)。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底前,全市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

4.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等)。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5.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执行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

8.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

9.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

10.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

1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12.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13.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4.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产投集团等)。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5.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20亿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池州供电公司等)。

1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调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池州供电公司等)。

17.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池州供电公司等)。

18.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继续开展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确保天然气短输价格水平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等)。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9.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等)。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0.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池州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池州海关、安徽交控集团池州管理处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督办室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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