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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政策】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财政 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818   信息来源:招商局 发布时间:2019-09-05 15:29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财政 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开政办〔2015〕14号

 

关于印发《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涉企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涉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上级财政安排并通过本级财政拨付的涉企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上级财政安排需本级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涉企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涉企资金管理坚持“程序严格、分配规范、权责匹配、绩效优先、管理透明”原则,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涉企资金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设立。涉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涉企资金实施办法。涉企资金应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第六条  涉企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已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安排分配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涉企资金安排主要采取贴息、奖补、后补助等方式。

第八条  涉企资金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申报指南。

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通过项目筛查、组织评审、项目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用款协议,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用款协议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加强涉企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由财政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用款协议,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涉企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如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涉企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审核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收回的项目资金及占用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和安排财政涉企资金。

  1. 企业生产不正常并停产6个月以上。
  2. 存在严重拖欠职工工资和税款的企业。
  3. 存在拖欠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担保贷款到期未还的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涉企资金安排使用及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企资金的设立申请、项目审查、绩效评估和项目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涉企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项目,如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涉企资金管理的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涉企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涉企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企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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