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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策】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4859   信息来源:池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7-07-26 08:40

江南集中区产业部,各县区科技局,九华山风景区经发处,开发区经发局,平天湖风景区市场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构建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现将《池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池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

 

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26日

池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构建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以及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意见的通知》(科策〔2009〕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组建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以利益为纽带,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二章  组建与认定

第五条  联盟的组建,要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民生科技产业进步和区域支柱产业壮大为重点,以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

第六条  通过开展市级联盟认定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支撑我市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认定市级联盟,联盟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八条  申报市级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盟已正式成立,联盟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2.联盟应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关键用户、相关检测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也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3.牵头单位应为在池州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成员单位在池州市注册的比例不低于30%,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8家。

4.决策、执行、咨询机构健全,责任人员明确,积极有效开展运行管理,联盟执行机构实行专职化。

5.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明确并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联盟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明确技术创新任务的具体分工。

6.日常运行经费和合作创新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7.优先认定技术创新合作活动取得初步成效的联盟。

第九条  认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程序

1.提交申请。由联盟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推荐。各县区、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审。

4.认定。市科技局对评审后联盟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申报市级联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2.联盟申请表;

3.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

4.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联盟认定有效期为3年。已认定的市级联盟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度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配合完成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的市级联盟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较差的联盟,给予告诫,限期整改,第二年评估仍较差的取消其市级联盟资格。

第十三条  已经安徽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直接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再另行组织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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