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209 信息来源:开发区基地办 发布时间:2017-05-12 09:47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16 年度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专项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池州开发区2016 年度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池开政办〔2017〕5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2016 年度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切块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范围
池州开发区2016 年度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切块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2016 年新注册企业或新建项目,并已进行设备订购,且至申报截止日(2017 年3 月10 日)已实质性开工(已形成实物量)。同一企业的研发平台,原则上只支持补助一个同一级别的;2016 年度获市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企业(项目)支持标准
1、对半导体产业核心项目,按设备投资的20%比例予以补助,核心项目是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及测试;分立器件;LED 芯片;传感器;半导体装备、材料。
2、对不属于半导体产业核心项目,但属于半导体产业上下少游紧密相关的配套产业链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5%比例予以补助(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分类目录)。
3、符合《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5〕65 号)支持项目参照该政策执行。
三、企业(项目)设备投资认定依据
1、企业提供设备购销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的,按预付款凭证订购设备总额进行认定。
2、企业提供设备增值税发票的,必须提供与发票一致的设备清单。
3、异地搬迁的以及总公司投资的分公司设备投资,依据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进行认定。
4、企业(项目)投资凭证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17 年3 月10日。
四、科技创新团队支持
申报科技创新团队的项目,必须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科技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授予称号或证书,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奖励100 万至300 万元,省级的奖励300 万元至1000 万元。
五、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1、对按设备购销合同和预付款凭证认定的企业(项目),一期按预付款凭证订购设备总额的50%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剩余款项待项目(设备)验收合格并取得设备正式发票后据实拨付。
2、对按设备发票金额认定的企业(项目),一次性拨付项目支持补助资金。
六、本规定由开发区基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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